第一条 为保障企业员工生命健康安全,规范生产作业行为,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与职业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本企业内部所有生产经营活动及相关人员。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与健康保障第一责任人。企业需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责任人员、责任范围与考核标准。
第四条 企业必须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企业应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项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开展教育培训与应急救援等。
第六条 企业应对新入职、转岗、复岗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对在岗员工实施定期再培训。未经培训或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从事特种作业人员须持证上岗。
第七条 企业需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实施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确保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八条 企业应定期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与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对发现的风险隐患,须立即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实现闭环管理。
第九条 企业应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员工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严禁在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使用劳务派遣工。
第十条 企业作业场所的布局、设施设备、工艺流程及作业环境应符合安全与职业健康要求,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确保安全通道畅通。
第十一条 企业应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职业危害事故处置方案,定期组织演练。应按规定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或配备人员,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
第十二条 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职业危害事故后,必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
第十三条 企业应依法为全体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并鼓励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十四条 企业应建立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按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员工。
第十五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企业原有相关规定与本规程不一致的,以本规程为准。各下属单位及部门可依据本规程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规程由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企业名称)
(公章)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