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遗产税的征收管理主要包含以下核心内容:
1. 征收对象与范围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死亡(含宣告死亡)时遗有财产者,应就其境内外全部遗产征税。不在境内居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以及外国公民、无国籍人死亡时在境内遗有财产者,仅就其在中国境内的遗产征税。应征税遗产包括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全部财产和死亡前五年内发生的赠与财产。
2. 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按以下顺序确定:有遗嘱执行人的,为遗嘱执行人;无遗嘱执行人的,为继承人及受赠人;无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及受赠人的,为依法选定的遗产管理人。
3. 免征与扣除项目
下列情况免征或不计入应征税遗产总额: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依法归国家所有的遗产;捐赠给各级、教育、民政和福利、公益事业的遗产;被继承人自己创作或发明并归本人所有的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被继承人投保人寿保险所取得的保险金。允许扣除的项目包括:被继承人死亡前应补缴的税款、罚款、滞纳金及未偿还的债务;丧葬费用;执行遗嘱及管理遗产的直接必要费用(最高不超过五千元);按继承人顺序给予的定额扣除(第一顺序继承人每位可扣二万元,第二顺序继承人每位可扣一万元);被继承人死亡前五年内累计不超过二万元的赠与财产;被继承人拥有的、与家人共同居住且价值不超过五十万元的住房(超过部分只允许扣除五十万元)。遗产税的免征额为二十万元。
4. 征收管理
遗产税由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纳税义务人应于被继承人死亡之日前一个月内办理申报。在遗产税税款缴清前,遗产不得分割、交付遗赠或办理转移登记。税务机关在办理财产转移过户登记手续时,会要求当事人提供遗产税款清缴证明书或免税证明书。
房产税征收管理暂行条例核心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房产税的征收管理核心内容如下:
1. 纳税义务人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2. 计税依据与税率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级人民规定。例如,北京市规定减除幅度为30%。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3. 免税规定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除上述规定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级人民确定,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4. 征收管理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级人民规定。例如,北京市规定全年税额分两次缴纳,纳税期限为每年4月1日至4月15日、10月1日至10月15日。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关于转租行为,根据条例精神,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转租人因不拥有产权,大部分地方税务机关规定对其转租收入不征收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