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食品安全,规范生产经营过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食品及相关产品的采购、生产、贮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的管理。
第三条 食品安全管理遵循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设立食品安全管理小组,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担任组长,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食品安全管理小组职责: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培训与考核,监督落实各项规程,处理食品安全事故。
第六条 配备专职或*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监督检查、记录管理及自查报告。
第三章 从业人员健康与培训管理
第七条 直接接触食品的从业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 患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应立即调离岗位。
第九条 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培训记录存档不少于两年。
第四章 原料采购与验收管理
第十条 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建立合格供应商评价制度,索取并留存供货者许可证及产品合格证明。
第十一条 设立原料验收专区,按照验收标准对原料进行查验,如实记录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等信息。
第十二条 禁止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产品。
第五章 生产过程安全控制
第十三条 生产加工场所布局合理,保持清洁,防止交叉污染。设施设备定期维护保养。
第十四条 制定并公示关键工序操作规程,对生产时间、温度等参数进行监控记录。
第十五条 食品添加剂实行专人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范围和用量使用,并详细记录。
第六章 贮存与运输管理
第十六条 仓库应设隔离设施,分类、分区、分架存放原料、半成品及成品,离墙离地。定期检查库存,及时清理变质或过期食品。
第十七条 冷藏、冷冻设备需配备温度显示装置并定期校准,确保符合贮存要求。
第十八条 运输食品的车辆和容器应清洁安全,避免污染。需温控的食品,运输过程应持续监控并记录温度。
第七章 检验与不合格品管理
第十九条 设立检验室或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原料及成品进行检验,检验记录保存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
第二十条 发现不合格品须单独存放并标识,查明原因后按规定处理。对已出厂的不安全食品立即启动召回程序。
第八章 记录与文件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立完整的食品安全管理档案,包括但不限于采购记录、生产过程记录、检验记录、培训记录、自查记录。
第二十二条 所有记录应由经办人签字,确保真实、准确、完整,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两年。
第九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第二十三条 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十四条 发生事故应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封存问题产品,在2小时内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并配合调查处理。
第十章 自查与改进
第二十五条 食品安全管理小组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面自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六条 根据自查、监管反馈及食品安全风险变化,定期评审并更新本管理制度。
(单位名称)
(日期: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