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20日起,新修订的《风景名胜区条例》正式施行,这标志着我国风景名胜区的管理进入了更强调规范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的新阶段。本次修订并非孤立事件,而是与各地如《江西省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等地方性法规共同构成了一套更为严密的管理体系。新条例及地方细则的核心,在于通过一系列具体、可操作的规定,将“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落到实处。
一、 保护为先:划定红线与细化禁令
新规将保护置于绝对优先地位。条例明确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也禁止修建储存危险品的设施。庐山的管理条例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增加了“在景物或者设施上打钉、刻划、涂污”、“损坏游览服务设施”以及“在指定地点外燃放鞭炮、焚香生火”等具体禁止行为,使得执法更具针对性。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条例强调严禁出让或转让风景名胜资源本身,从源头上杜绝了资源被资本无序占有的可能。对于水体保护,要求保持溪流、瀑布、湖泊等的原状,不得随意截流改向,生活污水必须处理达标后才能排放,这为守护景区的“血脉”提供了硬约束。
二、 规划引领:强化刚性约束与公众参与
规划是景区管理的“宪法”。新条例规定,风景名胜区规划未经批准,不得进行任何建设活动。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修改总体规划中如范围、性质、保护目标、重大项目布局等核心内容,必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这大大提升了规划的严肃性和稳定性。编制规划的过程也体现了*与科学,要求广泛征求公众和专家意见,必要时举行听证,并且报批材料必须附上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在庐山,景区详细规划甚至需要报国务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体现了对国家级景区规划的高规格管控。
三、 建设管控:明确禁区与规范程序
对于景区内建设活动,新规划出了清晰的红线。核心景区内,禁止建设宾馆、招待所、疗养院等与资源保护无关的建筑物,已建的要逐步迁出。在牯岭等特定区域,除符合规划的保护、游览附属设施外,不得增设其他工程设施。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都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一系列审批手续。对于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项目,其选址方案必须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审核并上报,确保了重大工程不会对景观和环境造成颠覆性影响。
四、 管理细化:责任到人与服务公开
管理职责更加明确。国家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监督,省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监督。像庐山这样的具体景区,设立了风景区管理局作为市派出机构,实行“市局合一”体制,负责统一管理。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被细化,包括确定各景区景点环境容量、疏导旺季客流、管理导游服务人员,以及做好植树造林、防火防虫、地质灾害防治等工作。管理也强调服务与公开。根据《旅游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A级旅游景区的基本信息、开放时间、联系电话、临时关闭公告、旅游安全提示、投诉举报途径等,都必须在信息形成或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这种公开透明既保障了公众知情权,也倒逼管理机构提升服务质量。
五、 可持续利用:强调融合发展与容量控制
新规中的“利用”是服从于保护的可持续利用。条例鼓励在开发旅游项目时,依法保护历史文化和自然环境,盘活存量资源,推进文旅融合,发展绿色经济。这不同于过去的粗放式开发,而是追求质量与内涵的增长。可持续利用的关键在于容量控制。条例要求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必须包含“风景名胜区的游客容量”测算。庐山条例则进一步要求管理机构必须确定各景区、景点的具体环境容量,并做好旺季疏导工作。通过预约、限流等方式将游客数量控制在环境承载能力之内,是实现“永续利用”不可或缺的技术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