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供热条例_《黑龙江省居民供热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一、供热期与温度标准

省要求各市、县人民规定当地居民年度供热起止时间,未经批准,供热单位不得推迟供热或提前停热。例如,哈尔滨市2025-2026年度供热期于2026年4月20日24时结束,为期约6个月。在供热期内,供热单位必须保证居民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全天不低于20℃,其他部位符合设计规范。测温点在卧室或起居室门进深二分之一处,距地面1.4米高的位置。

二、停止供热(报停)的办理

实行分户供热的用户申请停止供热,必须在本供热期开始30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供热单位需在接到申请后10日内书面答复,不同意的要说明理由。办理停热的用户需要向供热单位交纳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具体标准由市、县确定。以鹤岗市为例,该费用为供热费总额的20%。停热后,如果造成相邻用户室内温度持续低于法定最低标准,供热单位应当恢复供热。鹤岗市规定,此时停热用户需无条件恢复,并按正常标准缴纳热费。

三、不得申请停止供热的情形

根据省级条例和鹤岗市具体规定,以下情况不得申请停止供热:

1. 非分户供热用户。

2. 新建建筑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鹤岗市明确保修期为两个供热期。

3. 首层、顶层、冷山用户可能危害相邻用户用热和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鹤岗市规定)。

4. 上一供热期停热已造成相邻居住用户供热温度不达标的(鹤岗市规定)。

5. 其他可能危害相邻用户用热和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情形。

四、室内温度不达标处理与退费

如果居民室内温度低于20℃,应首先告知供热单位。供热单位需在10小时内上门测温。双方对结果无异议的,应共同签字确认,供热单位需在24小时内采取措施。如果自被告知起48小时温度仍未达标,供热单位应退还热费。

退费标准为:

室温低于20℃但高于或等于16℃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50%。

室温低于16℃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100%。

退费总额计算公式为:日标准热费×室温不达标天数×退费比例。日标准热费等于用户应交纳热费总额除以年度供热期总天数。供热单位应在测温达标后1个月内完成退费。

五、用户禁止行为与责任

未经供热单位同意,用户不得有以下行为:

1. 连接或者隔断供热设施。

2. 改动供热设施,影响供热质量。

3. 安装热水循环装置或者放水装置。

4. 改变热用途。

5. 改动热计量及温控设施。

6. 改变供热采暖方式。

如果用户因上述行为或未按时交纳热费导致自家室温不达标,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若给其他用户或供热单位造成损失,需依法赔偿。

六、供热单位的义务与监管

供热单位需保证安全稳定供热,不得超负荷运行,因故障停热8小时以上需及时通知用户并抢修。由于供热单位原因停热超过48小时且温度不达标的,应按日双倍退还热费。供热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受理用户投诉。也鼓励通过“问暖”等活动主动了解并解决群众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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