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用电管理制度_《电力安全使用管理规定(修订版)》
为切实加强电力使用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触电、电气火灾及设备损坏事故,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生产与生活正常用电,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修订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办公、生产、实验及生活区域的电力设施安装、使用、维护及管理活动。
第二条 电力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全体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用电规章制度,掌握基本的安全用电知识和触电急救方法。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后勤保障部(或设备部)是电力安全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
1. 组织制定并监督执行电力安全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
2. 组织对电气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与资格管理;
3. 组织对变配电系统、主干线路及重要用电场所的定期检查、检测与维护;
4. 监督各部门安全用电情况,组织隐患整改。
第五条 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用电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
1. 落实本部门用电安全责任制,指定兼职用电安全管理员;
2. 组织本部门人员学习用电安全规定,制止违章用电行为;
3. 负责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用电设备及线路的日常安全检查。
第三章 安全使用要求
第六条 电气设备与线路的安装、改装,必须由持证电工按规范进行,严禁私拉乱接。
第七条 严禁使用绝缘破损、老化、无安全认证的电器产品。移动式电器应使用完整带保护线的电源线。
第八条 插座、插头不得超负荷使用。多个电器共用插座时,总功率不得超过插座额定容量。湿手不得触摸开关、插拔插头。
第九条 电器设备使用完毕或人员离开时,应切断电源。长时间不使用的设备应断开电源。
第十条 配电箱、开关箱周围不得堆放杂物,保持通道畅通。非专业人员不得擅自打开配电箱操作。
第十一条 发生电气故障或异常(如异味、冒烟、过热、漏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并报告维修人员处理,严禁带故障运行。
第十二条 电气设备着火时,应首先切断电源,然后使用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扑救,严禁在断电前使用水或泡沫灭火器。
第四章 电气作业安全
第十三条 从事电气安装、检修、试验等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按规定穿戴绝缘防护用品。
第十四条 高危电气作业必须执行工作票制度,落实停电、验电、挂接地线、悬挂标识牌等安全技术措施,并有专人监护。
第十五条 在潮湿、金属容器内等特殊环境进行电气作业,必须使用安全电压灯具及工具,并加强监护。
第五章 检查与处罚
第十六条 归口管理部门每月组织一次全面用电安全检查,各部门每周进行自查,并记录存档。
第十七条 检查内容包括:线路绝缘、接地接零、保护装置、设备运行状态、有无违规用电现象等。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部门或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经济处罚;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后勤保障部(设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单位名称,例如:XX公司 / XX单位)
后勤保障部/安全生产委员会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