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全员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建立“责、权、利”相统一的安全激励约束机制,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全体在岗员工及在公司区域内作业的相关方人员。
第三条 安全绩效奖惩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奖优罚劣、逐级考核”的原则,坚持以正向激励为主、负向惩戒为辅。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是安全绩效奖惩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审批年度安全奖惩预算、重大奖惩事项及本办法的修订。
第五条 安全环保部是安全绩效奖惩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1. 负责制定与修订本办法;
2. 组织安全绩效数据的收集、核实与统计分析;
3. 依据本办法提出具体的奖惩建议方案;
4. 监督奖惩决定的执行与落实。
第六条 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奖惩决定的协同执行(如奖金发放、工资扣减、评优联动等)。
第七条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内部员工安全绩效的初步评定与上报。
第三章 奖励
第八条 安全奖励分为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可单独或合并使用。精神奖励包括通报表扬、授予安全荣誉称号等;物质奖励主要为发放安全奖金。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经核实后可给予奖励:
1. 年度内安全目标指标全面达成,且绩效突出的部门;
2. 及时发现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采取紧急措施避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人身伤害事故发生者;
3. 在安全技术革新、管理改善、制度建设中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且取得显著成效者;
4. 在公司级以上安全竞赛、评比活动中获得优异成绩者;
5. 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中表现突出,有效减少损失者;
6. 全年严格遵守安全规程,无任何违章记录,且积极带动他人安全的模范员工;
7. 其他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情形。
第十条 奖励程序:由安全环保部根据日常检查、事故报告、部门申报等渠道汇总信息,调查核实后提出奖励建议,报安委会批准后执行。单项奖励金额超过五千元或涉及重大荣誉的,需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四章 惩戒
第十一条 安全惩戒分为批评教育、书面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罚、调离岗位、解除劳动合同等。可单处或并处。
第十二条 对个人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经济处罚及行政处分:
1. 违反公司安全操作规程、劳动纪律或相关安全管理制度的;
2. 对发现的隐患或他人违章行为不制止、不报告的;
3. 未经许可擅自操作非本岗位设备设施,或从事特种作业无有效操作证件的;
4. 因个人违章行为导致发生险肇事件或一般事故的;
5. 拒绝、阻挠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正当检查或提供虚假信息的。
第十三条 对部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除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外,对部门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连带处罚:
1. 部门年度安全指标未达成;
2. 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3. 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未及时有效整改或监控;
4. 安全培训、演练、检查等法定或公司要求的重点工作未落实;
5. 瞒报、谎报、迟报安全事故。
第十四条 经济处罚标准依据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细则》及《员工违纪处理规定》执行,罚金纳入公司安全奖励基金专户管理。
第五章 奖惩执行与申诉
第十五条 所有安全奖惩决定均以公司或安委会正式书面通知为准。奖惩情况记入部门及个人安全绩效档案,作为年度评优、晋升、薪酬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如对处罚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安全环保部或公司工会提出书面申诉。受理部门应在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给予答复。申诉期间不影响原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办法同时废止。
(公司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