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本图书室借阅管理,保障文献资源合理利用,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读者范围
凡持有效借阅证或经本室认可的身份证明者,均为本室读者。
第二条 借阅证办理
1. 本单位职工凭办理。
2. 其他人员凭身份证及押金收据办理。
3. 借阅证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
第三条 借阅册数与期限
1. 普通读者每次限借图书3册,借期30天。
2. 中级职称及以上人员或特邀读者限借5册,借期60天。
3. 到期前可续借1次,续期同原借期。逾期、被预约图书不可续借。
第四条 借阅流程
1. 读者持借阅证及所选图书至服务台办理。
2. 工作人员核对无误后办理出借手续。
3. 读者应当面检查图书完好情况,发现问题立即声明。
第五条 归还规定
1. 读者须在规定借期内归还图书至服务台。
2. 归还时由工作人员检查图书状况,确认无误后办理归还手续。
第六条 逾期处理
1. 每册图书逾期每日收取滞纳金0.10元。
2. 逾期超过60天且经催告仍未归还者,按图书遗失处理。
第七条 图书遗失、损坏赔偿
1. 遗失图书,可购买相同版本新书赔偿,并支付加工费5元。
2. 无法购得,按图书定价2-5倍赔偿,具体倍数视出版年代及价值核定。
3. 轻微污损批评教育;严重损坏致无法流通,参照遗失赔偿。
第八条 库室管理
1. 工具书、珍贵文献、最新期刊不外借,仅限室内查阅。
2. 保持室内安静、整洁,禁止吸烟、进食、大声喧哗。
3. 爱护公共设施,损坏照价赔偿。
第九条 违规处理
1. 转借借阅证、冒用他人证件,暂停借阅权限30天。
2. 盗窃、故意损毁图书,永久取消借阅资格,追究责任。
第十条 附则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图书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