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剂管理规范新修订与实施要点)
一、总则
为规范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和使用,保障食品安全,依据《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规,修订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食品添加剂的生产企业、经营单位及食品生产企业。
二、生产管理
1. 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须取得生产许可,建立原料采购验收记录,确保原料符合国家标准。
2. 生产过程严格按工艺规程执行,禁止添加非食用物质,每批产品须留样并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
3. 标签应标明“食品添加剂”字样、使用范围、用量及警示语。
三、经营与采购
1. 经营单位须查验供应商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建立进货台账,记录添加剂名称、规格、数量及进货日期。
2. 食品生产企业采购添加剂时,应索取同批次产品检验报告,核实添加剂使用范围与国家标准一致性。
四、使用规范
1. 食品生产企业应设专人管理添加剂,实行专库或专区存放,防止污染与误用。
2. 使用添加剂须符合GB 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不得超范围、超*使用,并记录使用量、添加食品类别等信息。
3. 复配添加剂应明确各组分含量,使用前评估安全性。
五、培训与自查
1. 企业每年组织添加剂相关法规培训,生产、使用人员须考核合格上岗。
2. 每月开展添加剂使用情况自查,重点检查记录完整性与使用合规性,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六、监督与责任
1. 企业食品安全负责人对添加剂管理负直接责任,违规使用将依法追责。
2. 市场监管部门定期抽查企业添加剂管理记录,对不符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七、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管理制度同时废止。解释权归企业食品安全管理部门所有。
(落款)
XX食品有限公司
2025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