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规范党员日常管理监督工作,根据《中国章程》及党内相关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细则旨在通过细化管理监督环节,实现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确保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第二条 党员日常管理监督工作遵循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原则,坚持教育、管理、监督、服务相结合,融入日常、抓在经常。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体党员,重点是党员领导干部。
第二章 组织关系与党籍管理
第四条 党员组织关系转接须在规定时限内通过全国党员管理信息系统或开具纸质介绍信完成,确保党员信息准确、及时入库。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转接组织关系或未与党组织联系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五条 党籍管理由基层党委或具有审批权限的党组织负责。对出国(境)学习工作、流动党员、离退休党员等,应依据规定分类建立台账,明确管理责任,确保不失联、不失管。
第六条 党费按月由本人亲自交纳或通过指定平台缴纳,不得代扣、预缴。党支部每季度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基层党委每年检查一次。
第三章 组织生活管理
第七条 严格执行“三会一课”制度。支部党员大会每季度至少1次,支部委员会每月1次,党小组会每月1次(设党小组的),党课每季度至少1次。会议记录须真实、完整、规范,留存备查。
第八条 *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前广泛征求意见、深入谈心谈话,会上严肃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会后制定整改清单并限期落实。党员领导干部须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支部组织生活。
第九条 *评议党员结合组织生活会每年开展1次。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测评、组织评定的程序,确定等次(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对不合格党员,依规稳妥处置。
第十条 主题党日活动每月相对固定1天开展,突出政治功能,形式服从内容,不得以业务会议、文体活动简单替代。
第四章 日常监督与纪律约束
第十一条 党组织应通过谈心谈话、走访调研、检查工作等方式,了解党员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状况。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批评教育。
第十二条 党员须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含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和普通党员有关情况报告),自觉接受组织核查。对隐瞒不报、报告不实的,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畅通党内监督渠道,落实党员监督责任。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批评任何党员和任何党组织,有权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违法违纪事实。
第十四条 对违纪党员,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综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尤其用好第一、第二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第五章 激励关怀与服务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对优秀党员予以表彰;对生活困难党员、老党员等,通过走访慰问、结对帮扶等方式给予关心帮助。
第十六条 保障党员权利,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党组织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充分听取党员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级党组织应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定期检查评估。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上级党组织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落款)
×××委员会
××××年××月××日